暨南大学金融研究所学术委员会章程

2009-07-29 浏览次数:877 评论 0

第一条:暨南大学金融研究所学术委员会是学术研究的指导机构,在学术上把握本所的研究方向,指导和评估研究工作。
第二条:重点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:
1、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;
2、审议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;
3、参与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决定资助金额;
4、参与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;
5、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;
6、协调本学科领域全省和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;
第三条:研究所学术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。
第四条:学术委员会主任从委员中推举产生,由校外专家担任,由学校校长聘请。
第五条:研究所学术委员会成员应是校内外同学科领域的著名学者,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且身体健康。应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,本校学者不应超过三分之一。
第六条:学术委员会对重要问题要采取民主协商,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,少数服从多数。
第七条: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。可聘请若干专家作为咨询委员,也可邀请专家列席会议,但列席专家没有表决权。
第八条: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,每次换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。
第九条:学术委员会名单要报教育厅科研处备案。
 
 
  暨南大学金融研究所
二○○六年十一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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